你好,我于八十年代末在一家公司的门卫前公共用地上造起一间小店面,经当时该公司的领导同意一面墙靠在公司的门卫房上,其间经历城管大规模的拆违,后由城管口头同意改造后不拆。后因面积过小承租了其门卫用房,打通后一直用到现在,协议是该公司的格式合同,但协议上并没写明承租哪间房,为空白,前一租赁期虽没写明标的,但把面积算在了一起,因当时不仔细而签下协议,而最后一张协议既没写明标的又没写明面积。现该公司以前一张协议写明面积和靠在他们墙上为由,硬说我自造房也是他们所有。而该公司历任领导能证明该房与这公司无关,请问,我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