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书 原告:吴德波,男,汉族,1971年9月19日生,高中文化,现住新县金水小区,电话:15837685099 被告:韩光开,男,汉族,1961年5月7日生,高中文化,现住新县京九路北湾,电话: 被告:田平,男,汉族,1974年3月2日生,大专文化,现住新县城关钟畈。电话: 被告:戴启自,男,汉族,1950年6月16日生,现住新县城关京九路20号,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交付约定的7块地皮给原告。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2月9日,原告与合伙人刘兵经熟人介绍,同三被告签订《地皮予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三被告自愿将挪房湾后山开发的别墅地皮以每平方米650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和原告合伙人,每套地皮面积130平方米左右,总计八套(其中两套按每平方米680元计算);原告首付定金10万元,余款待土地整理好准许建筑时一次性付清。 2007年1月27日,原告又追交付地皮款12万元。2010年,原告的合伙人刘兵因三被告恶意不履行协议,<主要原因一块地皮升值二十多万,他们仗势欺人,原告一个是县长的儿子至子和干儿>已自愿与原告退伙,放弃其占有的一套别墅地皮份额的权利,2011年5月份原告才得知合伙人刘兵退出及原因,虽他们私下退出影响我的杖益,监于刘兵也是受害人,对刘兵的行为不予追究,至此被告按协议应交付属于原告的七套别墅地皮。2011年5月份,三被告地皮已整理出形状并准许建筑,原告按约定提款去找三被告交清余款并要求其交付地皮,却被三被告无理拒付。2011年8月29日晚,被告韩光开让原告到其家就地皮事宜进行协商,被告韩光开不仅毫无协商诚意,反而用木棒将原告以及原告妻子打伤。有派出所的处罚书为证。 原、被告在真实意思表示下签订《地皮予转让协议》,该协议合法有效。尽管原被告在合同签订之时,被告尚未取得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证书,但被告在2008年2月和2010年12月先后从新县国土局以出让的方式分两次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并且根据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是否更适用 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第九条的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 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此,原、被告所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交付地皮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2011年5月份,原告按协议约定提余款多次找三被告并要求其履行交付地皮义务,被告无理拒绝后。6月8日原告请来挖机,震动机,请工人,并拉来六车沙将我所订地点作建房前的处理共粍8600元整。后因被告阻拦停工有证。2011年8月29日晚,原告到韩家要求其履行交付地皮义务,被告粗暴拒绝交付地皮。2011年11月原告接到被告的催告通知后去交款,被被告恶意变相不履行合同。有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可知,被告拒绝履行交付土地义务的行为明显构成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被告应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在多次要求被告履行协议无果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起诉至贵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