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们在购买房屋的时候,开发商给出的资料中明确介绍了物业管理用房。我想咨询一下,究竟什么是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用房的性质能否更改?物业管理用房可否擅自出租?
您好,非常乐意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就是物业公司用以办公的房子,一般包括:各部门办公室、储物室、保安保洁人员宿舍、食堂等。
物业管理用房的定性是不可以更改的。
《物业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
根据这条规定,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能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更不能将物业管理用房出租给他人牟取利益。
因为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是全体业主的,物业公司只能使用而不能处置。
如果要出租的话,也要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才行,并且出租的收益应归全体业主,物业公司不能占用。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5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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