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来向您咨询一下关于办理房产证的一些问题。买了房子以后,请问这个房产证应该由谁去办理呢?办好之后如果房产证不慎丢失,那么房产证丢失后如何补办呢?
您好,非常高兴为您解答这方面的问题。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因此,房屋买受人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法定义务人。
补办产权证由原产权证发放机关负责办理。
具体补办手续为:
1、由房屋产权人写一份申请书,写明产权证丢失原因、经过、丢失的时间、地点等内容,产权人签字盖章,并由产权人所在单位盖章(如果产权人无单位,由产权人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或街道办事处签字盖章)。
2、产权人带着签字盖章后的申请书到各区县房地局的原产权证发放机关办理具体事宜。
由原发证机关开介绍信,在当地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
3、声明见报后,产权人带着刊登声明的报纸、遗失人(产权人)书写的具结(内容包括遗失证件找到后交回以及因遗失证件而产生的后果自负等)、本人身份证、户口图章,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发证机关领取产权证。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需要我为您提供其他法律服务的话,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