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日下午3时许,我朋友张家福(本案死者)等人为本公司散发售房宣传广告单时,与同在此地发放售房宣传单的川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业务员侯豪等人相遇。双方发生争吵抓扯后平息。后双方再次发生抓打,在巷道里张家福用力猛烈推搡侯豪,侯豪随即抽出随身携带的不锈钢刀朝张家福左胸部猛刺一刀,张家福因伤势过重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死亡。请问我的朋友的情况,能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打架受伤能不能算工伤呢?
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工伤的认定的问题。
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所以,如果您朋友在上班时间打架斗殴发生伤亡,是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的,因为已经违反治安管理条例。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地方,可以来电话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