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3年8月进入无锡某饭店担任厨师。2008年8月29日,双方签订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自2008年9月1日至2012年8月31日。2011年9月,我因患病开始向饭店请假,此后再未到饭店上班。医疗期内,一直向饭店提供医疗证明和病历。2012年3月27日,饭店发给我一份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2012年4月底,饭店将经济补偿金与医疗补助费的计算清单复印给了我。请问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长期病假解除合同怎么赔偿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病假纠纷的一些问题。
《劳动合同法》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赋予了劳动者享受医疗期的权利,但同时也考虑到如果劳动者无期限地休医疗期的话,将会给用人单位带来不能承受之重,所以亦规定在法定的医疗期满后,在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当劳动者的医疗期已经届满时,用人单位首先应当通知劳动者来上班,如果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不能胜任原岗位,还应当另行安排合适的工作,有必要的话还要让劳动者接受岗前培训,如果此时劳动者仍不能从事新的工作的话,用人单位方可在提前三十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前提下,行使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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