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我应聘到一家公司担任业务员,公司与我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试用期3个月,试用期间每月工资2000元,没有提成和其他任何补贴。3个月的试用期过去后,公司负责人表示还需继续对我进行3个月的试用期考察。我为了能够在公司留用,只得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结果,在第二次试用期期满前5天,公司突然通知我试用期内“未达到录用条件,不予录用”。请问单位的做法合法吗,单位能不能多次试用劳动者呢?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所以,该公司与小田签订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依法律规定,您的试用期不能超过二个月,后四个月则应为劳动合同履行期,您可要求公司按试用期满约定的工资支付。
同时,您在医药公司工作六个月,按照法律规定,其工作期限已超过试用期,您可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当然,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如果认为小田不能胜任工作,可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您,或额外支付小田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是不能多次试用同一个劳动者的,如果您还有什么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