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2年1月1日与一家劳务派遣中心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一周后,即被派往一家公司上班。两个月前,公司得知我已怀孕两个月,因担心她此后会影响工作,遂不我反对坚持将我退回给劳务派遣中心。而劳务派遣中心既没有为我另行安排工作,还以我没有做事为由一直拒发工资,甚至提出要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派遣公司要不要支付劳动报酬给我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一些问题。
劳务派遣中心无权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规定,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劳务派遣中心必须向您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故劳务派遣中心不能故意不为您另行安排适当的工作,即使其没有进行任何工作,派遣公司也有按时按量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来电话向我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