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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哪些情形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呢?

咨询时间:201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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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您好,律师。这是我与现在单位签的第二份劳动合同了,时间是2011年8月4日,到2013年8月3日,为期2年。单位最近先要裁员,但是我年龄比较大了,不想被裁掉,我想咨询一下,哪些情况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呢,法律对此有没有什么特殊的规定呢?

覃俊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规定实体、程序上的限定条件,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内容、形式、程序不违反法律禁止性、强制性规定即可。

若是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电话向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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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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