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与一家超市签订了一份非全日制用工合同,约定我每天上班4个小时,每个小时工资15元,但是合同还约定了我要适用1个月,这个月期间每个小时只有12元,请问这样的规定合法吗,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呢,非全日制用工可以约定试用期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问题。
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呢?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在非全日制用工的情况下,小时工资标准是用人单位按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当地政府颁布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为其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您的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1个月”为无效条款,您可以主张该“试用期”工资按照法律规定的正常工资支付。
同时《劳动合同法》还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劳动用工关系。
因此,您要求辞职时,该公司无权拒绝。
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随时来电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