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2011年之前我在工厂上班的时候发生意外,我向劳动局申请了工伤认定。但是至到2011年还没有完成认定。听说2011年是新的工伤赔偿标准,我想问下,以前没有完成工伤认定,是否适用新的工伤赔偿标准?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以前没有完成工伤认定,是否适用新的工伤赔偿标准的相关问题。
新《工伤保险条例》较旧《工伤保险条例》,无论在工伤认定程序、期限、范围上,还是在赔偿标准上,都更倾向保护工伤职工。
新旧条例更迭之际,不可避免涉及新法的溯及力问题,也就是新《工伤保险条例》施行前的工伤是不是适用新的工伤认定程序、期限、范围,是不是适用新工伤赔偿标准?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最后条款对溯及力问题做了特别规定:“本条例施行后本决定施行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依照本决定的规定执行。
”
也就是说,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月1日之间发生的工伤,根据申请工伤认定最长一年的规定,只要在2011年1月1日以后还没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既要按照本决定规定工伤认定程序认定工伤,也包括按照本决定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这样的理解,也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颁发的国法秘函【2005】314号文(对《关于对工伤保险条例第64条的法律溯及力的请示》的复函)保持一致。
所以,2011年之前没有完成工伤认定的工伤,按照新的标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以上是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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