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司有一员工,公司与其签订的是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于2012年11月30日终止,尽管该员工在10月31日已收到公司的书面通知清楚表示不再与其续约后单方于11月23日要求与公司续约继续留在公司工作,但鉴于其劳动态度和表现,公司没有接受其请求,并按合同规定到期为其办理了相应离职手续。该员工要求公司给予他补偿金。我想问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否要给离职员工补偿金?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一、经济补偿金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
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二)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因此,你单位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是相关问题的解答,希望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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