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底到公司开始试用期(未签订试用期合同)当时说3个月试用期。到12月21日公司以工作态度不好要求延长试用期,入不接受则辞退。此时已经工作近4个月。未签订任何劳动合同。如果予以辞退,应该如何结算工资以及是否能得到经济补偿金。到劳动局告,是否能胜诉,会得到何种补偿。单位任意延长试用期合法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
根据您的情况,做如下分析:
1、未签合同,从第二个月开珆应支付双倍工资,要获得赔偿需要工资签收单、银行流水、工资条作为仲裁证据。
2、延长试用期必须用书面的形式向你传达,并获得你的认可才算有效。
说你态度不好,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来证明,否则缺乏法律依据。
如果你能确信你的工作态茺各方面无问题,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补偿金:一是延长一个月试用期的工资与转正后工资的差额,二是按转正的标准再支付你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3、如果无故辞退你,可以获得双倍工资的赔偿,你未满半年按半个月算,即获得1个月工资的赔偿合计费用:3个月*2=6个月的双倍工资试用期工资差额延长期试用期补偿无故辞退赔偿如果你不打算继续做,可以去劳动局申请仲裁,需要的基础证据:工资条、工牌等,想获得其它赔偿,你必须无以下行为:试用期态度不好,亲笔签过同意延长试用期的决定,自愿离职等证明。
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咨询的问题,可以直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