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们单位有位女职员才生了孩子,还在哺乳期,但是在这期间,她因为对工作一些安排问题心怀不满,故意严重失职导致了公司的巨大损失。因为法律对女职员有特别的保护政策,所以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单位还可以和她解除劳动合同吗?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女职工在哺乳期严重失职,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的相关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女职工在哺乳期不能解除劳动合同是针对劳动合同法的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而言的,按照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如果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依然是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以上为您介绍的就是相关问题,希望您能满意。
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可以随时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