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2007年进入化工厂。在今年外出的时候,不小心被别人的车撞到了,现在还在医疗期内的。因为很长时候都不能康复,所以单位想和我接触劳动合同,我不同意。我想请问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单位能解除劳动合同吗?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因此,如果你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那么你的单位就不应当和你解除劳动合同。
以上为您介绍的就是相关问题,希望您能满意。
如果您还有不了解的,可以随时跟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