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10年12月与公司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10月,我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医生嘱咐需要及时入院手术,至出院需要3个月时间。2012年12月,公司以劳动合同到期为由,停发了我的工资,不再为我缴纳社会保险费。我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委驳回了我的请求。请问,医疗期未满单位可以终止合同吗,我该怎样才能维护我的权利?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你在劳动合同有效期间患病,按照劳动合同法及有关规定,应该享受医疗期待遇。
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发给你病假期工资、为你缴纳此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按照法律的规定,你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后应自动延续至你的医疗期届满之时,因此,公司在你的医疗期满前,终止与你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您还有需要咨询的问题,可以与我直接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