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09年1月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到12月31日到到期,员工提出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理由是公司已连续两次和员工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目前鉴于公司的情况,公司不想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员工强烈要求,公司将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是否违法,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什么情况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
劳动法规定的有两种情形需要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本条规定,只要出现了本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劳动者又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就应当与之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了,这三种情形包括: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必须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是这个情形的最基本的内容。
具体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不间断(中间曾辞职离开再回来的不算不间断)达到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出现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还有一种情形是特殊的,就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只是视为,但并不代表用人单位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劳动合同,这种情况是要挨罚的。
要注意的是,劳动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咨询的问题,可以直接与我电话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