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现在工作的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现在合同已经到期了,公司也准备和我再签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有一个问题就是,续签的这个合同里公司要求有3个月的试用期,之前签订的那个合同就规定了6个月的试用期,主管说两年期的劳动合同要求有6个月的试用期,而一年期的劳动合同就至少要有3个月的试用期,请问律师是这样的吗?
您好,很荣幸能够为您解答关于试用期的问题。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具体区分: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那么续签合同能否约定试用期呢?《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若在初次用工时已经和劳动者约定了试用期,在以后续签合同的时候就不得再约定试用期,该规定一方面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同时也是对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限制。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需要咨询其他法律问题的话,随时可以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