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和公司签订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就约定了4个月的试用期,这个试用期是不是太长了,不是一般都是3个月的试用期吗?而且现在试用期还没结束公司就要解雇我,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您好,很荣幸能够为您解答关于试用期的问题。
根据有关法律,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那么公司解雇试用期员工是否合法呢?《劳动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签订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上述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对其他法律问题还有不了解的话,可以随时来电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