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家公司员工,公司各方面待遇都不错。但因为部门主管常常在工作中故意作梗,我觉得自己难有发展,遂于近日向人事经理递交了一份辞职书,表示将在一个月后走人。可我之后得知,由于其主动辞职,将无法获得一笔数额不小的离职经济补偿金,我很后悔。请问我是否有权在公司尚未作出答复之前撤销申请?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申请主动辞职员工是否有权在公司答复之前撤销申请的相关问题。
一、《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即劳动者对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属于一种形成权,劳动者只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将书面通知送达给了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均能发生法律效力。
二、既然辞职申请一经送达即能发生法律效力,就意味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不可撤销。
因此,虽然你递交辞职书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还没有实质性完成,但在公司人事经理已经收到的情况下,如果不是双方同意撤销,你无权纠正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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