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今年6月我被本市一家合资公司录用,双方经过协商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其中前6个月为试用期。上班后不久,公司即安排我脱产培训业务技术2个月。我结束培训回公司上班后,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认为我由公司出资去参加业务技术培训,解除劳动关系是可以的,但要求我赔偿培训费用,否则不能走。公司的要求合理吗?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试用期提出辞职需要赔付培训费吗的相关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员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该项培训费用。
因此,你可以不需要支付培训费,除非你和单位有相关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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