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2010年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期限为2年,这2年内我一直在单位担任文员。现在劳动合同到期了,单位不想和我续签合同了,要我离开公司,我要求单位给我支付经济补偿,法律有相关补偿金的标准吗?
您好,很高兴能为您解答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有什么标准吗的相关问题。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有四种标准补偿:
一、违反《劳动法》和合同约定,克扣拖欠工资,拒不支付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
支付低于当地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应加发工资报酬和低于部分25%的经济补偿金。
二、对因劳动者患病、非工负伤或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对患重病和绝症者,用人单位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病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三、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12个月”。
四、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
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必须裁减人员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在本单位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此种情况的经济补偿金支付没有12个月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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