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进厂的时候签的一纸合同有一条是未满三个月辞工要扣三个月每天十块钱的伙食费,现在公司有一些行为触及劳动法,比如:不购买社会保险,强迫劳动限制人身自由!他说三月份才可以辞工,这样的话如果我没满三个月辞工公司还可以扣我伙食费吗?我可以要求赔偿吗?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关系纠纷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只要符合以上规定的,劳动者随时可以解约离岗,并主张解约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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