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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赔偿呢?

咨询时间:201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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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内容:

用人单位基层领导,在未经员工允许的情况下,冒用员工身份,向其上级领导提到员工辞职申请,即可理解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这种情况,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赔偿呢?

覃俊律师解答: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

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以上就是对您问题的回答,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与我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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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劳动仲裁部主任、民商事诉讼部主任
曾在法院、检察院系统任职,具有丰富实操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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