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广州一家餐馆的厨房做打荷,平时工作时间就挺长的早上9:30~2:00下午16:00~21:30,因为人手不够,我和另外一个工友要每周轮流上午班,就是中午不能回去,从早上9点30分一直工作到晚上9点30分,没有加班费。很烦恼,今天我去找主管说要辞职,他不同意,说辞职可以,但要下个月才能正式辞职。我是从6月2日一直工作到现在的,我们没有签合同,上班的时候也没有说是不是试用期的,就是直接上班。在我工作期间也有几个人来厨房做打荷,有的工作了几天,有的工作了十几天,就不做了,当天就结了工资走了。为什么我不能结工资走?请问这样合法吗?有什么解决的办法吗?我该如何才能维护自己权利呢?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劳动纠纷维权问题。
你现在相当于在那边已经工作了近一个月,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从第二个月开始要支付你两倍的工资。
没有约定试用期就视为没有试用期,一般来说提出辞职是要30天通知用人单位的,但是你这个用人单位有违法行为,因为它七月二号没有结算工资。
加班也要给加班费,是平时工资的一倍,可以调休的除外。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所以它有违法行为,你可以以解约走人。
你可以先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如果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直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