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电视节目名称使用他人商标是否属于正当使用
据了解,《如果爱》为湖北广电制作的大型明星恋爱真人秀节目,于2014年5月在湖北网络广播电视台湖北卫视频道(下称湖北卫视)开播。涉案商标由赵某于2005年12月提出注册申请,2009年5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文娱活动、电影制作、组织表演(演出)、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等第41类服务上。2015年3月,赵某以商标侵权为由,将湖北广电诉至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湖北广电消除以“如果爱”为名称的栏目宣传和广告招商、《如果爱》节目在湖北卫视的播出及其他电视频道与视频网站上的播出或转播,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万元。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北广电虽然使用了与赵某持有的涉案商标相近似的文字字样,但其使用方式不属于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不构成对赵某享有的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据此,判决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判断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正当使用
判断某一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正当使用,首先应考虑相关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出于善意。使用意图是依据客观行为对主观的推断,而对于行为的判断,主要在于是否违反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该案中,湖北广电使用的“如果爱”电视栏目名称契合节目主题及风格,而涉案商标“如果爱”的权利人赵某并未在电视娱乐节目等相关服务上使用涉案商标,而且湖北广电作为一家省级大型电视台,在打造电视节目时具有赵某无可比拟的优势,因而自然无需攀附赵某持有的涉案商标的商誉,即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同时,判断某一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正当使用,需要衡量相关使用方式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使用方式的判断,主要在于是否符合商业惯例、是否符合语言本身的使用习惯。“如果爱”一词并非臆造词汇,其稳定的含义在日常生活中被普遍使用,因而作为商标天然显著性低。但作为节目名称却可以契合节目内容且简明扼要、一目了然,符合汉语表达的使用习惯。加之其实际使用方式符合电视节目名称的使用惯例,因而湖北广电将“如果爱”作为电视节目名称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此外,判断某一商标使用行为是否属于正当使用,还需要判断在使用效果上是否发挥了商标的识别功能,这便需要判断相关商标使用行为对于双方各自形成的影响。具体到该案中,即为湖北广电使用电视节目名称“如果爱”是否会发挥了商标的识别功能,是否会影响赵某持有的涉案商标的功能实现。而该案中上述两种情况均不存在,所以湖北广电将“如果爱”作为电视节目名称使用并未发挥商标识别功能,属于正当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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