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关于使用相似商标是否构成侵权
马里奥特公司认为,温州万豪公司在酒店服务上使用与其涉案“万豪”系列注册商标相同的“万豪”、“萬豪”、“wanhao”等标识的行为构成对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综合考虑温州万豪公司侵权行为持续的时间、提供酒店服务的价格及营利情况、侵权恶意、涉案权利商标的知名度,遂于2014年6月18日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温州万豪公司:1.立即停止在所有商业活动中使用“万豪”、“萬豪”及“wanhao”标识,或者任何与“万豪”、“萬豪”及“wanhao”以及马里奥特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有的任何其他商标、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使用于其域名wanhaohotel.com、其官方网站www.wanhaohotel.com以及任何其他网站、酒店招牌、酒店内部用品、酒店商业性宣传材料以及其他用于商业目的的公司材料,并将域名wanhaohotel.com转移给马里奥特公司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2.彻底销毁带有“万豪”、“萬豪”及“wanhao”或者任何与“万豪”、“萬豪”及“wanhao”以及马里奥特公司或其关联公司所有的任何其他商标、品牌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的产品和材料,包括酒店招牌、酒店内部用品、酒店商业性宣传材料以及任何其他用于商业目的的公司材料;3.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在《人民日报》或者《法制日报》上刊登澄清声明,内容须经马里奥特公司认可,不小于版面的八分之一,连续刊登三期,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4.赔偿马里奥特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其因制止涉案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律师费及合理支出;5.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中,温州万豪公司确认其注册并使用了“wanhaohotel.com”。该域名的主体部分为“wanhao”,与马里奥特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万豪”、“萬豪”的读音一致,由于温州万豪公司提供的服务与马里奥特公司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一致,故原审法院认定该域名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同时,温州万豪公司在该域名相应的网站上标示了温州万豪公司的订房电话、房价表、联系方式等,相关公众可以通过上述信息直接联系温州万豪公司,进行相关的酒店商务,相关公众有可能认为温州万豪公司提供的服务与马里奥特公司涉案注册商标所标识的服务存在某些关联,易导致混淆,故温州万豪公司注册并使用“wanhaohotel.com”域名的行为构成了对马里奥特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律师说法:关于本案的法律分析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对于温州万豪公司注册并使用“wanhaohotel.com”域名的行为,其中,温州万豪公司确认域名中的“wanhao”字母组合即对应其字号“万豪”,且如前所述,“wanhao”字母组合与涉案权利商标构成近似,消费者登陆该域名指向的温州万豪公司网站即可在线详细了解涉案酒店概况,进行在线预订酒店等电子商务,结合该网站的前述标示内容,容易使相关公众对酒店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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