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企业字号是否认定侵犯他人的商标权
2003年李某获准在第43类上注册第3192768号“王将”商标,大连A公司于2005年将“王将”作为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并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王将”等标识,大连A公司的上述行为侵犯了李某的商标专用权,请求判令大连A公司停止侵犯“王将”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李某经济损失50万及诉讼支出5000元等。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人民法院认为,因本案李某主张权利的基础是其持有的商标权,大连A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李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应撤销的申请,业经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争议作出裁定,维持李某涉案的商标权,据此本案中止诉讼的原因已经消除,应当恢复诉讼。李某的商标是否连续三年未使用是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对注册商标使用过程中的具体行政管理问题,是商标法规定由商标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权人限期改正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情形,现商标局对李某没有作出该行政处罚,故应以涉案商标现有的合法有效状态确认李某的商标应受法律保护。判令:一、大连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李某“王将”商标注册证核定服务项目的范围内停止使用含有“王将”字样的企业名称;二、大连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使用“王将”和“王将”字样的服务标识
律师说法:服务标识是否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
企业字号是企业名称中用以区分不同市场主体的主要标志,大连A公司注册包含“王将”字号的企业名称在李某“王将”文字商标注册之后,大连A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在李某注册商标的核定服务项目范围之内,大连A公司在同业经营中使用与李某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对餐饮服务的来源以及不同经营者之间是否具有关联关系等产生混淆误认,大连A公司在企业名称中突出使用李某文字注册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大连A公司虽经国外商标权人(其母公司)的许可使用,但一国取得的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内享有国民待遇的人就同一商标所享有的商标权在不同成员囯内互相独立,其效力限于该国范围;大连A公司企业名称虽系有关行政部门核准登记后使用,但企业名称权利的形式合法性在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情况下,不能以其形式合法而认定其具备实质合法性,法院仍应依照有关的法律规则裁判其是否构成侵犯在先合法权利。
大连A公司未经李某许可,在与李某注册商标核准服务项目相同的范围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王将”文字服务标识,依法应认定构成商标侵权。“王将”服务标识与“王将”商标是否近似,是否构成混淆误认,应在隔离的状态下进行审查并在整体上进行对比,“将”字在楷书字典中已有记载是一些书法家对“将”字的另类写法,“将”字与“将”字在普通公众印象中的字形、读音、含义是近似的,容易引起混淆误认;从整体上比较,被控的“王将”标识与“王将”文字商标,以普通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区分,二者的整体词义和读音是近似的,能够直接产生相似感,也容易引起市场消费者的误认。故大连A公司在与李某注册商标核准服务项目相同的范围内使用“王将”服务标识,亦侵犯了李某的“王将”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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