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游戏名称当中使用了他人商标文字,是否侵犯专用权
A公司是中国最具实力和影响力的网络游戏服务提供商,两公司在中国大陆境内独家代理运营的《穿越火线》及自行开发运营的《逆战》均是第一人称射击类网络游戏的精品之作。其中《穿越火线》游戏自2008年营收一直处于中国网游收排行榜前三甲,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经开发者韩国笑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笑门科技公司)合法授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享有“穿越火线”的简体及繁体中文商标的注册商标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维权。《逆战》游戏是腾讯首款自研枪战游戏,腾讯科技公司在第9类和第41类商品和服务上享有“逆战”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腾讯科技公司已授权腾讯计算机公司独占使用上述商标。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发现B公司开发了一款《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的手游客户端,并进行推广和宣传。B公司所使用的游戏名称与“逆战”、“穿越火线”、“穿越火線”等注册商标构成高度近似,极易使相关公众混淆,且B公司通过多个平台推广上述游戏,获利巨大,上述行为,损害了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合法享有的商标权益,造成权利人经济上和声誉上的损失。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商标近似的判断要以相关公众的注意力为标准,看是否容易造成混淆,而与游戏服务相关的公众主要是游戏服务的消费者。本案中,《逆战》、《穿越火线》游戏与《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游戏相比,在游戏运行平台上,分别运行受众有一定区分的PC端与手机端;在游戏类型上,分别为第一人称射击类游戏与具有塔防特点的射击游戏;在游戏风格上,分别为写实风格与卡通风格。因存在上述不同,游戏消费者比较容易将《逆战》、《穿越火线》游戏与《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游戏区分开,不会仅因游戏名称当中使用了部分相同或类似的文字而将类型、风格完全不同的游戏混淆。综上,法院认定B公司使用“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的游戏名称不构成对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判决如下:驳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关于B公司使用“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的问题。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装潢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商标的使用行为。因此,使用某标志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行为,属于商标使用行为。B公司使用“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作为其开发游戏的名称,并将上述文字用于游戏安装后显示的游戏名称、游戏开启界面、游戏的推广宣传,上述使用方式已起到区分游戏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对上述文字的商标性使用。其次,本案中,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所主张的“穿越火线”、“穿越火線”的文字商标与B公司作为商标性使用的文字“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相比,二者共有的“穿越”二字显著性不强,“穿越火线”、“穿越火線”的文字商标中显著性较强部分“火线”、“火線”与B公司使用的“生死线”有较大差异,因此二者从整体上来看不相近似。腾讯科技公司、腾讯计算机公司所主张的“逆战文字及图”的组合商标与“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文字相比,前者系“逆战”文字与图形的组合,后者仅为文字,二者整体视觉差异明显;从共有组成部分看,作为二者共同部分的“逆战”二字系固有词汇,显著性不强,同时“逆战”文字与“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整体文字有较大不同。故从商标整体构成、文字、视觉效果上来看,“逆战文字及图”商标与“全民逆战—穿越生死线”不构成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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