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模仿知名商标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于2010年11月29日、2012年7月13日向商标局分别申请注册第8894005号、指定使用于第7类商品,第11208195号,指定使用于第12类商品上的“”商标。在第8894005号商标初步审定公告后的法定异议期内,法雷奥(VALEO)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对该商标不予注册。2013年4月9日,商标局对此作出裁定,对第8894005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核准。2013年8月22日,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宪民来到上海市曹安路1926号的东方汽配城21栋109号(上海瑞申汽配经营部),购买了型号为2520P的Faleor整体式交流发电机一台,现场取得产品宣传单、名片(上海瑞申汽配经营部阮晓芬经理)、发票(金额520元)各一张,宣传单每页顶部居中位置均标有A公司中英文企业名称,标有“市场推广篇2013版”的宣传单页上附有多幅参展、参会照片,照片中可见印有“FALEOR”标识的手提纸袋以及载有“宁波法雷奥2012年重点客户联谊会”字样横幅;“企业篇2013版”单页中除以文字介绍A公司外,还附标注“办公大厅实景”、“测试车间”、“铁芯车间”、“装配车间”、“定子车间实景”、“爪极车间实景”字样的照片,另外“产品篇”中亦以图文方式罗列并介绍各型号发动机产品。
法院判决:构成侵权
《商标法》规定,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属于对商标的使用。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文字注册成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亦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A公司通过其主办的网站(www.faleor.com)宣传、推广其整体式交流发电机等商品,在网页上宣传时使用“”标识,并在相关实物图下标注“法雷奥”字样水印,鉴于一审法院已认定“”标识与法雷奥(VALEO)前述三个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并且水印文字“法雷奥”亦与法雷奥(VALEO)第874279号“法雷奥”商标相同,因而,A公司在其网站宣传介绍其整体式交流发电机商品时使用与核定在相同商品上的法雷奥(VALEO)前述商标近似及相同的文字或标识,已构成对该等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本案的侵权行为
《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本案中,A公司将其与涉案“法雷奥”商标相同的字号“法雷奥”突出使用在与“法雷奥”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商品交流发电机上,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侵犯法雷奥(VALEO)第874279号“法雷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法雷奥(VALEO)的第874279号“法雷奥”商标、第4651830号“”商标已分别于1996年、2008年获得注册,早于A公司的成立时间;在1994年至2009年间,法雷奥(VALEO)在中国陆续投资设立了多家以“法雷奥”为字号的企业,并通过网站、宣传册等方式对其自身及旗下发电机等汽车零部件商标进行宣传,足以使相关公众对“法雷奥”具有一定程度的认知,应认为法雷奥(VALEO)在2010年前就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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