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电视节目名称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金某称:其于2010年9月7日,获得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而江苏卫视在《非诚勿扰》栏目的网页显示“新派交友电视节目”以及“非诚勿扰”等文字,其中,“非诚勿扰”为突出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权。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非诚勿扰”标识(含文字标识及图文组合标识两种形态)的使用仅仅属于对节目名称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江苏电视台没有侵害金某涉案注册商标权的。珍爱网公司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属于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共同侵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江苏电视台对被诉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江苏电视台是否侵害了金某涉案注册商标权; 珍爱网公司是否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判断电视节目是否与某一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时,不能简单、孤立地将某种表现形式或某一题材内容从整体节目中割裂开来,片面、机械地作出认定,而应当综合考察节目的整体和主要特征,把握其行为本质,作出全面、合理、正确的审查认定,并紧扣商标法宗旨,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出发充分考察被诉行为是否导致混淆误认,恰如其分地作出侵权与否的判断,在维护保障商标权人正当权益与合理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繁荣和发展之间取得最佳平衡。相亲、交友类电视节目与第45类中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均区别明显。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清晰区分电视文娱节目的内容与现实中的婚介服务活动,不会误以为两者具有某种特定联系,两者不构成相同服务或类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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