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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节目名称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此文章帮助了396人  作者:贵阳知产李建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电视节目名称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金某称:其于2010年9月7日,获得第7199523号“非诚勿扰”商标注册证。而江苏卫视在《非诚勿扰》栏目的网页显示“新派交友电视节目”以及“非诚勿扰”等文字,其中,“非诚勿扰”为突出使用侵犯其注册商标权。

法院判决:不构成侵权

“非诚勿扰”标识(含文字标识及图文组合标识两种形态)的使用仅仅属于对节目名称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性使用。江苏电视台没有侵害金某涉案注册商标权的。珍爱网公司对被诉标识的使用属于指示性使用,不构成共同侵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

江苏电视台对被诉标识的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 江苏电视台是否侵害了金某涉案注册商标权; 珍爱网公司是否与江苏电视台构成共同侵权。判断电视节目是否与某一服务类别相同或类似时,不能简单、孤立地将某种表现形式或某一题材内容从整体节目中割裂开来,片面、机械地作出认定,而应当综合考察节目的整体和主要特征,把握其行为本质,作出全面、合理、正确的审查认定,并紧扣商标法宗旨,从相关公众的一般认识出发充分考察被诉行为是否导致混淆误认,恰如其分地作出侵权与否的判断,在维护保障商标权人正当权益与合理维护广播电视行业的繁荣和发展之间取得最佳平衡。相亲、交友类电视节目与第45类中的“交友服务、婚姻介绍”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和对象上均区别明显。以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能够清晰区分电视文娱节目的内容与现实中的婚介服务活动,不会误以为两者具有某种特定联系,两者不构成相同服务或类似服务。

以上就是关于电视节目名称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北京商标律师温馨提示:

商标侵权的预防主要通过商标注册实现,在注册方式上,可以采用联合注册,即同一商标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都注册商标,扩大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同时,从品牌保护的角度考虑,已经申请注册商标的要在互联网上申请域名,避免竞争对手利用互联网快速传播的特点侵犯自己的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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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从提出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或驳回没有法定期限。目前一般自申请日起两年左右初审公告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无对该商标的异议,商标局就会审定公告该商标,下发商标注册证。商标审查的时间会根据商标局内部审查速度而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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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鲜枝律师
权鲜枝律师知名商标纠纷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标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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