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突出使用与商标相同的文字,是否构成侵权
A公司称:其为世界著名的电子电器生产商,成立于1950年,从成立时起就以“三洋”、“SANYO”作为商号和商标,并持续使用至今。A公司在世界各地拥有301家关联公司,其中仅中国的关联公司就多达58家,并都以“三洋”为商号。A公司在世界各地均广泛注册了“SANYO”和/或“三洋”商标。在中国,A公司在19个商品类别注册了88个上述商标,其中第1128994号注册的商品包括“电梯”。经过多年使用宣传,A公司的“三洋”和“SANYO”商号和商标在中国具有极高的知名度。B公司实施了侵犯A公司权利的行为。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A公司在我囯在包括电梯在内的第7类产品上注册了第1128994号“SANYO三洋”商标,且在注册有效期内,故其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使用该商标。无锡三洋擅自在生产、销售的电梯产品上使用“三洋”、“SANYO”字样,属侵犯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无锡三洋在其产品宣传册、员工名片、商业用信封、商业合同、wWW.sanyoelevatorNaN网站上多处以“三洋电梯”、“SANYOELEVATOR”指代其电梯产品或企业名称,并在其厂房外墙上以醒目方式标明“SANYOELEVATOR(WUXI)”,属在商品以外的其他商业活动中突出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三洋”、“SANYO”,等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亦侵犯了A公司商标专用权。网页内容虽由无锡三洋发布,但杭州三洋在诉讼中自认其注册并使用了域名、网站是杭州三洋的,且据无锡三洋审计报告记载,两公司为关联公司,故可认定杭州三洋对无锡三洋在网站上的商标侵权行为应为明知而提供帮助,与无锡三洋构成共同侵权。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鉴于我国和日本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缔约国,故该公约适用于本案。依照该公约第8条规定,厂商名称应在本联盟一切国家内受到保护,没有申请或注册的义务,也不论其是否为商标的一部分。因此,A公司的厂商名称在我国应受到法律保护。A公司与无锡三洋、杭州三洋均系机电设备行业生产经营者。A公司设立于1950年,历史悠久,通过投资等方式进入中国市场较长时间,其“SANYO三洋”商标、商号在中国市场有很高的知名度。而无锡三洋、杭州三洋成立在后,作为机电设备行业经营者,其应当知道A公司的商标、商号在中国市场享有广泛声誉和知名度,上述两公司仍以“三洋”为字号进行工商登记注册,同时无锡三洋使用的英文名称以“SANYO”为字号。以上行为降低了“SANYO三洋”商标、商号的区别性特征,以淡化商标、商号的方式损害了竞争对手A公司的声誉,并易造成相关公众误认双方为关联企业,违反了市场竞争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基本商业道德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无锡三洋在网站上关于无锡三洋的介绍、与A公司的关系以及A公司在中国设立子公司的介绍等宣传内容明显虚假,无锡三洋具有攀附A公司商号、商标声誉及企图使相关公众误认其为A公司关联公司的主观故意,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杭州三洋作为该网站的注册人和使用人,与无锡三洋又系关联公司,对无锡三洋在网站上的虚假宣传行为应为明知而提供上传帮助,与无锡三洋构成共同侵权。
以上就是关于突出使用与商标相同的文字,是否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