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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册上冒用认证标志 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文章帮助了439人  作者:贵阳知产李建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宣传册上冒用认证标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A公司称:B公司、C公司的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A公司享有国际注册G887132号商标专用权,B公司、C公司在其生产和销售的化妆品等产品上使用了侵权标识,该标识与A公司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侵犯了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A公司2004年即在中国办理了备案手续,B公司、C公司在2004年7月号《健康之友》杂志上所谓的广告宣传系抄袭原告商标的结果,故B公司、C公司并非在先使用涉案图形,且是否在先使用不影响商标侵权的认定,B公司、C公司的行为构成仿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构成侵权

B公司、C公司实施的被控侵权行为已经构成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A公司的商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B公司、C公司在宣传册上使用NF及A.O.C.认证标志是否构成仿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B公司、C公司虽然未在涉案商品上使用涉案认证标志,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标注涉案认证标志的宣传册可以在涉案商品的销售过程中获得,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涉案商品的质量产生误认,因此原审法院认为通过发放宣传册等资料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视为是在相关商品上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无不妥。故B公司、C公司关于未在涉案商品上使用涉案认证标志及涉案宣传手册与被控侵权产品无直接联系的理由不能成立。B公司、C公司也仅能证明比D公司有权使用A.O.C.认证标志,但无法证明B公司、C公司有权使用NF标志。且B公司、C公司提交的比D公司有权使用A.O.C.认证标志的证据显示,由法国全国原产地及质量研究所出具的“普罗旺斯高地原产地薰衣草精油”批准证书,也仅能证明2007年收获的特定批次的产品。B公司、C公司是在被控侵权商品及宣传手册上标注的“FROMFRANCE”及来自普罗旺斯标记,相关公众更有可能作出商品来源于法国的判断。故B公司、C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控侵权商品来源于法国或者法国普罗旺斯地区,其使用“FROMFRANCE”及来自普罗旺斯标记的方式,容易使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商品的产地产生误解。

以上就是关于宣传册上冒用认证标志,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北京商标律师温馨提示:

商标侵权的预防主要通过商标注册实现,在注册方式上,可以采用联合注册,即同一商标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都注册商标,扩大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同时,从品牌保护的角度考虑,已经申请注册商标的要在互联网上申请域名,避免竞争对手利用互联网快速传播的特点侵犯自己的商业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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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从提出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或驳回没有法定期限。目前一般自申请日起两年左右初审公告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无对该商标的异议,商标局就会审定公告该商标,下发商标注册证。商标审查的时间会根据商标局内部审查速度而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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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鲜枝律师知名商标纠纷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标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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