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商标问题,拔打免费商标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商标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商标律师  >  商标案例  >  未将字号突出使用在商品上 是否不构成侵权

未将字号突出使用在商品上 是否不构成侵权

此文章帮助了410人  作者:贵阳知产李建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未将字号突出使用在商品上,是否不构成侵权

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B公司停止侵犯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和对A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2.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水星家纺”字样的企业名称及简称;3.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250000元;4.判令B公司赔偿A公司诉讼合理开支即律师费22000元、公证费1500元;5.判令B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判决:应当认定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注册商标和企业名称均是依照相应的法律程序获得的标志权利,分属不同的标志序列,依照相应法律受到相应的保护。对于注册商标与企业名称之间的纠纷,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形,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如果注册使用企业名称本身具有不正当性,如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字号注册登记为企业名称,即使规范使用仍足以产生市场混淆的,可以按照不正当竞争处理;如果是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企业字号,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依法按照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处理。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由于A公司在企业名称中率先使用含有“水星”文字,并且其注册的一系列商标中也含有“水星”文字,故A公司对于“水星”文字使用在先,其享有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企业名称权,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B公司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字号为“长瀛水星”,虽然名字中存在相同部分,但B公司并未将字号作为标志突出使用在商品上,故B公司单纯使用其名称的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与此同时B公司所销售的产品来源明确,均来源于A公司或A公司的天津区域总经销商,因此尽管B公司使用了含有“水星”文字的招牌及销售凭证,但其所指向的产品均为来源于A公司的正品产品,并不会让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因此B公司行为并不构成对A公司注册商标权的侵权,不能让消费者导致混淆或误认。但是B公司将A公司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中的“水星”文字作为其名称中的字号的组成部分进行注册,并在店面招牌上使用,会误导公众,让公众以为B公司与A公司存在特定关系。B公司字号中虽有“长瀛”二字,但其与“水星家纺”连用,不足以达到消除公众误认的效果,因此在店铺经营中存在着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未将字号突出使用在商品上,是否不构成侵权的介绍,还有其他问题可以向法邦网的律师进行详细咨询。

北京商标律师温馨提示:

商标侵权的预防主要通过商标注册实现,在注册方式上,可以采用联合注册,即同一商标在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都注册商标,扩大商标权保护的范围;同时,从品牌保护的角度考虑,已经申请注册商标的要在互联网上申请域名,避免竞争对手利用互联网快速传播的特点侵犯自己的商业利益。
如果您遇到商标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商标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商标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商标流程

多年铸就商标纠纷领袖品牌
专业商标律师温馨提示:
商标从提出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或驳回没有法定期限。目前一般自申请日起两年左右初审公告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无对该商标的异议,商标局就会审定公告该商标,下发商标注册证。商标审查的时间会根据商标局内部审查速度而有所变化。
如果您遇到商标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商标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商标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商标律师推荐

权鲜枝律师
权鲜枝律师知名商标纠纷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标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曾代理诸多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1号

商标案例相关咨询

北京商标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商标律师为您提供免费商标法律咨询服务。

商标案例相关合同

法邦商标律师商标纠纷案例频道为您提供各种商标使用争议纠纷案例、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例,商标侵权纠纷案例、商标权属纠纷案例、商标使用许可纠纷案例、
如果您遇到商标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商标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商标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商标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