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
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28日申请注册了第9085979号“微信及图”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9类,包括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机软件等,有效期至2023年3月27日。2016年12月29日,商标局认定该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见下图)

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3日从第三人吴某处合法获得授权使用第9881749号注册商标(第30类,核定使用商品为茶、茶饮料等,注册日期为2012年10月28日,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7日)和第12526566号注册商标(第30类,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冰茶、布丁等,注册日期为2014年10月7日,有效期至2024年10月6日)(见下图),并在其官网和产品上大量使用“微信”字样。

2017年9月,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原告)以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下称被告)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停止其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
被告辩称,其使用的“微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既不相同也不类似,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因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定被告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裁判思路】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被告在其产品上使用“微信及图”商标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法院裁判思路如下:因商标局核准注册,被告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但是,商标应规范使用,不得以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亦不得摹仿、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本案中,被告在其官网首页、“生榨椰子汁”、“微信单品系列”、“微信箱装系列”原浆粗粮产品的罐装产品及外包装箱上未使用其获准注册的商标,反而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微信及图”高度近似的标识,有攀附原告商标知名度的嫌疑。此外,使用在大桶水上 “微信矿泉”、瓶装生榨椰子汁上 “微信及五角星”的组合商标并未核准注册,由于“微信”两字是其显著部分,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此,被告在不同商品上摹仿原告驰名商标的行为,具有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受损的可能,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隆安点评】
商标所有人在核准注册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不会侵犯他人商标,但是如果不规范使用商标,即使在核准注册的类别上使用与核准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也有可能侵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虽然原告并未在被告核准注册的茶、水等商品上注册商标,但是由于原告在计算机等上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而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被跨类保护,因此被告在其核准注册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会侵犯驰名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本案给我们的启发是,如果权利人有注册的商标或者被授权合法使用的商标,请务必规范使用;如果商标注册人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有可能会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一旦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就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外,若不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往往会被其他人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若商标权人因不规范使用而不能提供有效的使用证据,则其注册商标很容易被撤销。
【法条点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
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二)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
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使用商品的范围或者改变显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