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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商标使用要注意什么?

此文章帮助了409人  作者:北京商标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哪些?

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有:

1,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是许可人的一项权利,但更重要的是许可人的一项义务,即实施监督的义务,保证其所拥有的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不允许许可人在其注册商标由他人使用后即不承担责任,而是由法律确定其仍要承担商品质量方面的责任,防止被许可人有损害商业信誉、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不正当行为。

2,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这是商标使用者的法定义务,商标是通过商品品质来树立信誉的,保持商标信誉不仅许可人关心,被许可人对使用了这一商标的商品质量也应做出保证。

3,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这是在商标使用许可的实践中产生的要求,目的在于防止商标使用人企图利用商标的信誉,提供与这种信誉不符的品质差的商品,为了使消费者有所鉴别并明确同一商标不同使用人的责任,因此在各自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产地便是必要的,这样会增强商标使用人的责任感,也会使消费者面对同一商标而有不同使用人时有所选择。当然,同一商标应当体现同样的信誉,上述标注被许可人和产地的规定,正是为了保持商标信誉而采取的措施。

二、商标使用要注意什么?

商标使用要注意:

误区之一:想当然地使用注册商标,构成冒充注册商标行为,尤以两种情况最为突出。第一种是一类注册,多类使用。如某厂在第8类家用刀具上注册商标后,就想当然地在自己生产的打气筒产品及广告上标上“R”注 册商标标记。第二种是以为自己的商标已上报商标局申请注册,有交纳费用的发票为凭,便认为获得注册不成问题,就早点打上注册商标标记,结果违法受罚。目 前,我国需要经过诸多法定程序和环节,商标注册日期以商标注册证上载明的日期为准,而不以受理申请或初步审定公告的日期为准。

误区之二:企业注册商标后,自己用不着就任其长期闲置。这是企业无形资产的浪费。根据我国商标法律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有被商标局撤销、丧失的可能。其实,企业对这类注册商标不必束之高阁,不妨通过转让、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合法获益。

误区之三:注册商标随意许可使用,误导消费者。

北京商标律师温馨提示: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申请,但是申请商标注册证明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因为商标对申请人来说具有重要的价值,而商标注册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为了保险起见,申请人最好亲自前往,防止发生商标使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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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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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商标律师温馨提示:
商标从提出申请到核准注册大约需一年至一年半时间,商标注册申请的核准或驳回没有法定期限。目前一般自申请日起两年左右初审公告该商标,初审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如无对该商标的异议,商标局就会审定公告该商标,下发商标注册证。商标审查的时间会根据商标局内部审查速度而有所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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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鲜枝律师
权鲜枝律师知名商标纠纷专家律师,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商标纠纷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曾代理诸多商标侵权纠纷案件,受到当事人的嘉许与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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