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可否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
此文章帮助了838人 作者:北京商标律师 来源:法邦网
【法规名称】 关于商标可否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
【颁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文字号】 工商标函字[2004]第17号
【颁布时间】 1990年12月21日
【实施时间】 1990年12月21日
【效力属性】 有效
关于商标可否使用繁体字问题的答复
1991年12月21日
商标文字可以使用繁体字,无论是简化字还是繁体字,都必须书写正确,规范,不得使用错字、停止使用的异体字和不规范的简化字。
北京商标律师温馨提示:
我国实行依法治国,这在商标领域也是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规范调控。在我国,目前所用的商标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若干意见》等。自然人、法人要避免法律风险,可以参照这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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