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要求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是指商标注册申请经核准注册以后,商标专用权所有人的名称有了变动,提出变更申请。对办理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要求:
(1)全部注册商标一次变更。
(2)多次变更的,应依次办理手续,不能一步到位,如甲→乙→丙。
(3)变更注册人名义的委托书及申请书是以变更后的名义办理。到期该续展的可同变更一起办理。
(4)两个企业合并或一个企业分离成两个企业的应办理转让注册商标手续。
(5)一份变更申请应附一份变更的证明文件,几份申请附几份证明文件。
(6)证明文件可以是上级主管部门(行业)的,也可以是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具的。不能用复印件,也不能是企业自己开的变更证明。
(7)证明文件要与注册上的注册人名义一致,不能简化或扩大。
(8)变更证明不能用营业执照或申请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申请代替。
(9)变更证明上必须注明由谁变更到谁或由什么变成什么。
(10)变更注册人名义同补证一起办理的,应用原名义办理补证申请而不能用变更后的名义办理,如原章戳作废上交,不能在申请书上盖章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局出证明可不盖章,因变更注册人名义已有工两行政管理局证明文件和补证可。用一份委托书即可。
二、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需要什么材料
变更注册人名义需提交的文件:
(1)变更商标注册名义申请书。
(2)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主管部门开具的由“以前单λ”变为“现在单λ”的证明。
(3)有代理人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上述文件具备后,交商标局,核准后,由商标局出具变更证明并予以公告;注册人办理了变更手续后才继续享有商标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