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注册商标哪些情形下会注销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注销主要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形:
1、因注册商标有效期满未提出续展申请的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这六个月内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再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则由商标局注销其注册商标。
2、因商标注册人主动申请的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销申请书,并交回原《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注册商标或者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该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效力自商标局收到其注销申请之日起终止。
3、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终止的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自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1年期满,该注册商标没有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提出注销申请的,应当提交有关该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的证据。
注册商标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被注销的,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之日起终止。注册商标被注销的,原《商标注册证》作废;商标注册人申请注销其商标在部分指定商品上的注册的,由商标局在原《商标注册证》上加注发还,或者重新核发《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二、注册商标什么时候续展
根据我国《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需要续展注册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申请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