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年仅见一面妻子求离婚
夫妻分居四年仅见一面,妻子起诉丈夫离婚遭到拒绝,当庭给丈夫下跪。近日,通州法院认为二人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他们离婚。
2007年,辛女士和王先生来京务工时相识,并于2008年1月登记结婚,同年7月,两人的女儿出生。此后,双方因琐事不断发生矛盾。2010年8月,辛女士与王先生分居,独自回到黑龙江老家与父母生活。分居后,夫妻感情更加淡薄,仅在2011年春节见过一面。
今年8月,辛女士在分居4年后向通州法院起诉要求与王先生离婚,女儿由王先生抚养。王先生表示,如果两人无子女,他也同意离婚。但双方毕竟有一个女儿,离婚对于女儿的负面影响重大,他不同意离婚。法官调解时,王先生仍然拒绝离婚。辛女士遂离开原告席,向王先生下跪并边哭边说:“求求你放过我吧!”法官当即劝阻了辛女士的行为。
法院认为,王先生与辛女士虽已结婚生子,但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长达4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最终支持了辛女士要求离婚的诉求,并判决由王先生抚养女儿,辛女士支付相应抚养费。
夫妻分居两年可诉离婚
辛女士与王先生分居长达四年之久,虽两人之间育有一女,但是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这段婚姻最终也以失败告终。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本案中,辛女士与王先生离婚属于第四种情形,法院应该判决准予其离婚。同时,辛女士虽然不直接抚养女儿,但是仍可行使探望权。
杨建军律师服务心得:婚姻与人生一样需要规划。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是要紧紧围绕人生幸福这一人生终极目标而进行。任何偏离这一终极目标的结婚和离婚都不是是人间婚姻正道。因此一段幸福的婚姻生活离不开一个优秀的婚姻律师的专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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