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双云放火死刑复核案
一审法院: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
审判长:祝二军
代理审判员:何春燕、李加玺
书记员:张明
二审裁判时间:2014年3月20日
复核裁判时间:2014年09月17日
提交上网时间:2014年12月24日
【有无律师】无
【关键词】劳资纠纷泄愤报复放火焚烧工厂致十四人死亡二人受伤小学文化死刑没上诉
【裁判要点】被告人因劳资纠纷,为泄愤报复,纵火焚烧工厂,致十四人死亡、二人受伤并造成特别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均大,应依法以放火罪核准死刑。
【裁判文书】
被告人刘双云,男,汉族,1986年9月12日出生于湖南省攸县,小学文化,农民工,户籍地攸县×××镇××村××组××号。2012年12月11日被逮捕。现在押。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双云犯放火罪一案,于2013年8月28日以(2012)汕中法刑一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双云犯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14年3月20日以(2013)粤高法刑三复字第88号刑事裁定,同意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2011年8月,被告人刘双云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新溪西村陈×甲、邹××夫妇开办的彩璇英姿文胸厂务工。2012年11月底,厂方因怀疑刘双云多报生产数量,提出如刘双云解释不清楚将不结算其当月工资。刘双云多次找陈×甲交涉,厂方表示结算时要从刘双云的工资中扣款人民币500元,双方遂起纠纷。同年12月3日,刘双云先后到陈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新溪西村村委会反映问题未等回复,即产生报复陈×甲之念。次日上午,刘双云发短信威胁陈×甲遭讥笑,遂决定到文胸厂放火作案。当日15时许,刘双云携带事先购买的两支打火机和装有汽油的5千克装塑料壶进入文胸厂,往一楼地面及堆放的海绵、布料等物上泼洒汽油。洒至上二楼的楼梯转角处时,刘双云听见二楼有人说话,便跑回一楼将洒有汽油的物品点燃后逃离现场。火势迅速蔓延,致约30名工厂员工被困,被害人马××(女,殁年28岁)、肖××(殁年14岁)及林×甲、陈×乙、陈×丙(女,殁年均16岁)和陈×丁、林×乙、林×丙、林×丁、林×戊、林×己、陈×戊、郑×甲、郑×乙等9名女童工均被烟熏窒息死亡,被害人袁×甲(时年17岁)、袁×乙(时年15岁)逃生中分别受轻伤、轻微伤。火灾致房屋和其他财物损毁共计价值2276848元。
上述事实,有原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从现场提取的作案用具塑料壶等物证;手机通话记录、火灾调查报告等书证;证人陈×甲、邹××、陈×己、陈×庚、温××、陈×辛、庄××、郭××、陈×壬、张×甲、曹××、黄××、张×乙、蔡××、李××、陈×癸、张×丙等的证言;被害人袁×甲、袁×乙的陈述;尸体鉴定意见,活体鉴定意见,涉案物品理化检验意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和现场附近监控录像、加油站监控录像及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刘双云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双云因劳资纠纷,为泄愤报复,纵火焚烧工厂,致十四人死亡、二人受伤并造成特别重大财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均大,应依法惩处。原审判决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刑三复字第88号同意原审对被告人刘双云以放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一、应以放火罪惩处,而不是以故意杀人罪惩处
2011年8月,被告人刘双云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陈店镇新溪西村陈×甲、邹××夫妇开办的彩璇英姿文胸厂务工。2012年11月底,厂方因怀疑刘双云多报生产数量,提出如刘双云解释不清楚将不结算其当月工资。刘双云多次找陈×甲交涉,厂方表示结算时要从刘双云的工资中扣款人民币500元,双方遂起纠纷。同年12月3日,刘双云先后到陈店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和新溪西村村委会反映问题未等回复,即产生报复陈×甲之念。次日上午,刘双云发短信威胁陈×甲遭讥笑,遂决定到文胸厂放火作案。当日15时许,刘双云携带事先购买的两支打火机和装有汽油的5千克装塑料壶进入文胸厂,往一楼地面及堆放的海绵、布料等物上泼洒汽油。洒至上二楼的楼梯转角处时,刘双云听见二楼有人说话,便跑回一楼将洒有汽油的物品点燃后逃离现场。火势迅速蔓延,致约30名工厂员工被困,致不特定的14名被害人死亡。本案到底应定故意杀人罪还是放火罪。放火罪与以放火为手段的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践中区分起来有时比较困难,主要是因为这种故意杀人罪的行为人也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可能也造成了人员的伤亡以及房屋、财物的焚毁。
虽然放火罪与以放火实施故意杀人罪在犯罪手段上相同,但其两者有明显区别的:一是放火罪危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并且故意杀害的是不特定的人,而故意杀人罪杀害的一般是特定的人。二是放火罪的危害后果是危害了公共安全,包括已经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而故意杀人行为的危害后果在既遂的情况下一般是剥夺了特定人的生命,可能还会造成特定的房屋、财物的毁损。本案被告人采用放火的手段杀害了不特定十四人,并且可能还会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和造成不特定范围内的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因此,本案应以放火罪处罚,而不是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二、本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深,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处以死刑是合适的。
本案的被告人不能正确处理工作中的矛盾,因劳资纠纷,为泄愤报复,纵火焚烧工厂,致不特定的十四人死亡、二人受伤并造成特别重大财产损失,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也反映出其主观恶性深。放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也就是说,放火行为一经实施,就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伤亡或者使不特定的公私财产遭受难以预料的重大损失。这种犯罪后果的严重性和广泛性往往是难以预料的,甚至是行为人自己也难以控制的。所以放火罪的社会危害性大本案被告人的放火行为致使十四人直接死亡,对其处以死刑是合适的。
【死刑指数】放火致14人死亡(+50分),共150分。
中伟律师 所训:律师是一种信仰,律师是一种责任,律师是良知,律师是正义,律师是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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