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张晓霖律师 > 8种离婚时房产不得分割的情形

8种离婚时房产不得分割的情形

2015-03-25    作者:张晓霖律师
导读:1.借用他人身份购房包括:本人不具备购房的资格,而不得不借用具有购房条件的人的名义或者本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只是出于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等目的而以他人的名义购房。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是以房产证上登记...

1.借用他人身份购房

包括:本人不具备购房的资格,而不得不借用具有购房条件的人的名义或者本人完全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购房,只是出于逃避债务、隐匿财产等目的而以他人的名义购房。根据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是以房产证上登记的权利人来认定房屋产权的归属的。

2.以子女名义购房

如果房产证上登记的是孩子的名字,那么孩子就是房屋的主人,作为父母除非为了孩子的利益考虑,否则不能处分此房屋。

3.购买商品房未及时办理产权证

对于该情形,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若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起诉到法院时,法院就会以产证无法认定而不做处理。

4.购买二手房未及时过户

对于未办理过户手续二手房的分割,若双方当事人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法院会因该房屋的产权涉及案外人而不作分割。要么先中止本案审理,待当事人另案诉请确认产权后再恢复庭审;要么在本案中不作处理,只对其他财产进行分割。

5.自建房未审批

违规自建房不论是否在合法的宅基地上所建还是违规占地所建,对于房屋的使用者来说都不具有合法的产权。

6.受赠、继承未过户

7.房改房未到位

8.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房屋

对于直管公房而言,夫妻双方都有平等的承租权;而自管公房,产权单位往往只限定本单位职工才有权承租,并对使用期限,使用权限会做出种种限制。在离婚案件中,对于承租公房的分割特别是自管公房的分割,是难上加难。产权单位往往会对本单位职工做出偏袒,或者是串通假退房,或者是向法院出具不允许外单位人员承租的证明,使得非产权单位职工一方的权益受损。

  • 张晓霖律师办案心得:进出口贸易中海关涉税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不懂海关法律规定及海关办事规程造成的,而非当事人(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境个人)故意所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清楚海关规定和办事规程及时处理,把损失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

    关注微信“张晓霖律师”(微信号zhangxiaolin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张晓霖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张晓霖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681366618

关注张晓霖海关律师,即时了解进出口贸易暨海关监管动态和相关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咨询,让您尽享中国最专业、最权威海关事务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