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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欺诈行为的表现和特点

2015-03-25    作者:周鸿律师
导读: 合同欺诈行为的表现    一是伪造各种工作证、身份证、名来、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假证件。以种种假相迷惑对方,对方若不进行必要的审查,保持应有的警惕性,仅凭这些假证件与之签合同,极易上当受...

 合同欺诈行为的表现

  

  一是伪造各种工作证、身份证、名来、介绍信、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纸、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假证件。以种种假相迷惑对方,对方若不进行必要的审查,保持应有的警惕性,仅凭这些假证件与之签合同,极易上当受骗。

  二是不法分子利用企业急于推销产品的心理,以高于当地市场价格等优惠条件为诱饵,一次性骗取大量货物,并迅速将货物削价处理、转移货款。

 

  三是诈骗分子以销售紧俏商品为诱饵,骗取买方定金或预付款。

 

  四是诈骗分子为骗取信任,往往先预付少量贷款或定金,稳住对方,达到骗取大宗货物目的。

 

  五是诈骗分子以技术转让、包收产品、包利润等优惠条件为幌子,骗取技术转让费,待回收产品时以质量不过关为借口拒收。给受让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六是不法分子利用对方疏忽大意,签订合同不注意细节的弱点。故意将合同内容填得不规范。为诈确制造可乘之机。

 

  七是企业在经营活动中法制观念不强,重人情关系,轻合同关系,搞所谓“君子协议”,使诈骗分子有机可乘。

 

  八是不法分子在对方送货上门或带款提货时,设置圈套。待对方落入圈套后便原形毕露,强迫业务人员卸下货物或交出货款。


  当前利用合同进行欺诈活动的主要特点

 

 

  (一)披着合法的外衣。欺诈公司都有依法领取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人代码证,可谓“证证俱全”,表面上都是合法的市场主体,具有合法的外衣,给人以一种“正规企业”的感觉。

 

  (二)相对人都是自然人。合同的另一方都是自然人,被欺诈的对象主要有下岗职工、失业青年、残疾人士、退休老人等所谓社会“弱势群体”。

 

  (三)以书面合同作“依据”。所有欺诈公司都与对方当事人签订规范的书面合同,给对方以“规范经营、郑重其事”的印象。合同种类主要有加工承揽合同、委托养殖、委托种植合同、加盟投资推销保健用品、无人售货机租售合同、无风险投资分红合同等。发外加工的产品主要有三大类,一是日用品类:如仿珍珠领带、方向盘套等;二是电器类:如液晶数字测电笔、声控开关等;三是生化类:如动物血液提取“sod”生化酶等。委托养殖、种植投资分红等合同形式多以“投资少、见效快、高回报.、无风险”为诱饵与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

 

  (四)在合同条款上做“文章”。欺诈公司使用的合同书大都是示范文本,但就主要在质量条款上下“功夫”。如发外加工合同,就约定承揽方加工的产品合格率必须在95%以上,但由于他们交给对方的所谓原材料本来就是劣质产品,加上产品合格与否由其说了算,所以客户交的加工产品只有永远不合格的份。

 

  (五)以媒体作“依托”。欺诈公司瞅准某些媒体利字当头,对发外加工广告审查不严空子,大置刊登虚假广告诱约,在70多家对“打工一族”影响颇大的文学、文摘、生活类刊物(出版物)上发布具有明显虚假和误导性的广告。比如,连办公场地都是租来的私营公司自称“规模庞大、实力雄厚,现已转制筹组上市”。类似广告篇幅占这类刊物广告的20%,有个别的广告甚至做到中央电视台。

 

  (六)欺诈成为其唯一“业务”。这些公司一无原材料进货渠道,二无产品销售市场和销售对象,有的只是摆在租来的办公场所上的一些产品样品。整问公司的“业务工作”就是刊登广告、签订合同。骗来的“定金”、“材料款”、“合作金”就是公司的全部收入来源。

 

  (七)漫延迅速,渐成“行业”。开办这类公司的大都是外地人,所聘用的“业务员”“技术员”“质检员’“财务人员”也大都是同乡、亲戚。这些人见开办这样的公司,从事这类工作钱来得快,有厚利可图,就是在摸熟了门道后,纷纷自立门户,自办同类公司,用同类手法进行欺诈。因此,一段时期以来,这类公司像“雨后春笋”般冒出,渐成“行业”趋势。

 

  • 周鸿律师办案心得:在办案过程中要明确当事人的诉求,并搜集与诉求相关的证据,减少诉讼风险,同时要学会对立的看待问题,找出存在的瑕疵;同时,应着重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收集相关的案例,开拓自己的思路,尽可能最大范围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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