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民法通则》明确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而权利被侵害是诉讼时效期间得以启动的本质条件。权利被侵害应当是已发生的确定的法律事实,如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届满而没有履行,如受害人身体被侵害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中也规定,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债权实现存在风险,不是影响诉讼时效期间的因素。债务人死亡后的债务处理,法律有明确规定,继承遗产的继承人应当在其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债务。这是法律的明确规定,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合同权利义务属于概括性承受。估且不论债务人死亡是否就一定推出债权实现存在风险,即使确实存在风险,仍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对于债权确实存在风险的,《合同法》规定了债权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第三,人刚一死亡,家人都处于悲痛之中,债权人基于善良不会即刻追债,切不可以此作为其怠于行使权利的表现。
周鸿律师办案心得:在办案过程中要明确当事人的诉求,并搜集与诉求相关的证据,减少诉讼风险,同时要学会对立的看待问题,找出存在的瑕疵;同时,应着重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收集相关的案例,开拓自己的思路,尽可能最大范围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关注微信“周鸿律师”(微信号zhouhong_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周鸿律师网”)
执业律所:河南有道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623833908
关注周鸿合同、劳动、交通事故律师,即时了解合同、劳动、交通事故的最新法律信息,一对一预约专家律师详细咨询,用法去帮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