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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证据保留

2015-03-25    作者:马红雪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2008年12月29日杨某与某环保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递交求职登记表,经双方协商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求职登记表上记载:“经双方洽谈,可备案先定试用期一个月,考核合格后可签订正式劳务合同,办理...

【基本案情】2008年12月29日杨某与某环保研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递交求职登记表,经双方协商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求职登记表上记载:“经双方洽谈,可备案先定试用期一个月,考核合格后可签订正式劳务合同,办理相关的人事档案手续。试用期每月工资1800元,考核合格后月工资为2000元。楚某,2008年12月29日”。杨某于2008年12月29日开始上班,杨某称2009年1月9日在公司安排下进行调休并提前春节放假,2009年2月10日通知杨某节后上班时间,但未履行该通知义务。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赔偿金。

公司辨称杨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故解除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认为】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但其在庭审中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杨某不符合录用条件,故该院对公司的该辩称不予认可。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二倍赔偿金。

公司不服上诉,二审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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