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专栏
 
当前位置:法邦网 > 律师专栏 > 马红雪律师 >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关系

2015-03-25    作者:马红雪律师
导读:【基本案情】罗某于2010年10月25日与国际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自2010年10月25日至2011年4月24日止。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书面通知罗某“以...

【基本案情】罗某于2010年10月25日与国际某(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试用期自2010年10月25日至2011年4月24日止。公司于2011年4月20日通过电子邮件的形式书面通知罗某“以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故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公司不与罗某恢复劳动关系

罗某辩称,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公司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而且从未收到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罗某2011年4月19日因心脏不适到医院急诊,并自第二日开始分数次向公司提交了病假单并做了说明。故不同意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试用期内,除劳动者具有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劳动者,并向劳动者说明理由。在试用期结束前,公司解除罗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因未有证据证明已通知到罗某,而对罗某并不发生法律效力,罗某知悉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是在试用期结束以后,而公司仍坚持其解除理由是罗某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该理由与罗某已不属试用期的事实明显矛盾,因该解除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结果】恢复国际某(中国)有限公司与罗某的劳动关系;

 

  • 马红雪律师办案心得:真诚沟通最有效、最快捷决绝问题的方法。

    关注微信“马红雪律师”(微信号mahongxue_lawyer),阅读更多精彩文章。使用微信扫描左侧二维码添加关注。

  • 扫描二维码,关注马红雪律师

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法邦网立场。本文为作者授权法邦网发表,如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马红雪律师网”)

执业律所:北京众再成律师事务所

咨询电话: 13164264137

关注马红雪律师,及时了解人事管理、婚姻继承法律信息,为您提供一对一的专业法律咨询,解决您的困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