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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致死岂能公款善后?

2015-03-25    作者:张晓霖律师
导读:6月29日,在中铁十局重庆制梁场打工的20岁女孩儿杨玉婷陪同领导赴宴,前来赴宴的中铁十局内退职工何某,采用暴力实施性侵,致其死亡。家属已与中铁十局达成按照“工伤”赔偿协议,赔偿金额达130万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6月29日,在中铁十局重庆制梁场打工的20岁女孩儿杨玉婷陪同领导赴宴,前来赴宴的中铁十局内退职工何某,采用暴力实施性侵,致其死亡。家属已与中铁十局达成按照“工伤”赔偿协议,赔偿金额达130万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工伤情形可以发现,工伤侧重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

中铁十局安排杨玉婷接待何某貌似履行公务,但其所陪之人只是内退职工,且为非公务宴请,并不涉及公务。本案的发生地点为酒店,非工作场所。杨玉婷陪同赴宴并不等于就是执行公务。由女下属陪酒也只是企业文化或者潜规则,与公务无关。本案基本排除了“工伤”的认定条件。如果期间有人喝酒致死,也是不能算作“酒烈士”的。

那么,非公务宴请,为什么要按工伤对待和赔偿?中铁十局方面称是本着“对死者同情、最大抚慰和快速有效解决”的宗旨,最终答应工作组提出的赔偿方案。

死者及其家属的确值得同情,但如此赔偿名不正、言不顺,不仅减轻了犯罪嫌疑人的责任,而且是对“工伤”的极大亵渎。

再说,本案是何某强奸致人死亡,而不是喝酒出现事故。于情于理,都不应该动用公款善后,而应该由何某本人承担责任——承担刑事责任并附带民事赔偿。

虽然中铁十局以“工伤”的名义赔偿了杨玉婷家属,但这并不能够减轻何某的罪行。根据刑法规定,强奸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媒体报道,何某目前已经落网并已被起诉。如果罪名属实,等待他的,将会是法律的制裁。希望各个单位也能够引以为戒,杜绝酒桌潜规则,更加强对于公款的管理,从根本上杜绝“酒烈士”和“工伤”的闹剧发生。

  • 张晓霖律师办案心得:进出口贸易中海关涉税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不懂海关法律规定及海关办事规程造成的,而非当事人(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境个人)故意所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清楚海关规定和办事规程及时处理,把损失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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