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广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青年路公园巷2号。
法定代表人胡修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文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鑫鼎管架搭建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工人新村89号。
法定代表人孟庆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强,江苏竞自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徐州广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法院(2010)沛民初字第0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徐州鑫鼎管架搭建劳务有限公司剩余工程款、超期使用费1652867元及违约金以140万元计算,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5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11年6月30日前给付50万元,于2011年7月30日前给付40万元。徐州鑫鼎管架搭建劳务有限公司不再开具发票。
二、上述任何一期款项逾期未履行完毕,徐州鑫鼎管架搭建劳务有限公司有权申请按照原审判决执行。
三、双方关于两部40#塔吊的纠纷另行解决。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21790元,由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895元(此款徐州鑫鼎管架搭建劳务有限公司已预交,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述最后一批款项一并给付),徐州鑫鼎管架搭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108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1790元减半收取为10895元,由徐州广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生效。
审 判 长 单雪晴
审 判 员 岳 涛代理审判员 秦国渠
二0一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唐 诚
张荣伟律师办案心得:简单的案件复杂化,复杂的案件简单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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