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川渝豫四地海关联手
走私犯罪的发生频率几乎日日不断,但是跨国走私就该另当别论了。中日韩的走私分子竟然做起了国际“买卖”,绕关走私原木木炭到越南。
据报道,经过近两年时间跟踪摸排,南宁、成都、重庆、郑州四地海关日前在广西警方的协助下,成功破获一起特大走私木炭出境案,抓获跨国走私集团成员18人。这起涉嫌走私出口原木木炭案件案值1.1亿元人民币。
海关介绍,2013年5月,南宁海关指挥中心接到陌生电话举报指,有人在广西从事木炭走私出口活动。
南宁海关通过进一步开展情报经营,查明以郭某某、张某某等为首的走私团伙,将从国内收购的木炭经由广西东兴和凭祥等地走私出境到越南的犯罪脉络。相关当局出动110余名精干警力成功破获了这起特大走私木炭出境案。
破获跨国走私木炭案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的,没收走私货物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的,没收走私物品及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刑法》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对于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走私原木木炭属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违反海关行政处罚的就要受该条例的制约,构成犯罪的当然就要依法处理。
张晓霖律师办案心得:进出口贸易中海关涉税尤其是走私犯罪案件逐年增多,很多案件往往是因为不懂海关法律规定及海关办事规程造成的,而非当事人(进出口企业或进出境个人)故意所为。面对这种情况,应当指导当事人如何用足用好国家政策,做到合理避税;清楚海关规定和办事规程及时处理,把损失最小化,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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