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方在婚后借款用于购买共同所有的房屋的;
2、一方在婚前,双方或单方借款买房,如果最后房屋是按共同财产处理的,那法院会根据公平原则,即便另一方不认可婚前的借款,法院也会认定婚前一方借款是共同债务;
3、一方不尽家庭义务,一直不向家里交钱,另一方为了子女教育或生活开支发生的借款;
4、或者为了还共同房贷借的款,也是共同债务。 在离婚时制造虚假债务的一方通过提起虚假债权债务诉讼为手段,炮制“证据”,企图达到多拿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等到发现对方是虚假债务时对方已经有了法院判决作为证据,这种情况该如何应对呢?
为了做假债务而提起的诉讼和判决,通常都是以借款人一方作为被告的,配偶并不知情也没有参与到这个债务纠纷的诉讼当中,所以,在离婚案件中,法院还会重新核实前一个案件判决中的债务的用途,是否属于共同生活或配偶方是否受益等实际情况来考查,并不当然会依据之前的判决直接认定是共同债务。
首先,具体应对时,先不要受之前那个判决的影响,该说的一定要说,该举证据的照样举证,完全不要受判决的影响,视为它不存在。
第二,说了自己该说的以后,要针对性地反驳之前的判决,点出它的不合理之处,与实际情况的矛盾或者不符合之处。
法官知道具体的全面的情况后,所做的判决基本不会错。
周鸿律师办案心得:在办案过程中要明确当事人的诉求,并搜集与诉求相关的证据,减少诉讼风险,同时要学会对立的看待问题,找出存在的瑕疵;同时,应着重收集与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收集相关的案例,开拓自己的思路,尽可能最大范围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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